按揭 THINGS TO KNOW BEFORE YOU BU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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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樓宇未有成立法團(包括合作社持有的樓宇),則必須由全體業主或合作社(如適用)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請。申請人請先參閱申請表內附錄一《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樓宇申請須知》瞭解相關的申請規定和要求。

如果物業是「連租約」出售,必須在「臨時買賣合約」內清楚列明。為租約期不超過三年不一定在註冊處上登記,故準買家要問清楚業主物業是否「連租約」,要了解清楚「租約」中的租金、按金、租約條款、及租客是否準時交租等事宜。如果涉及租客的按金,可要求業主把按金轉交新業主,但必須另作書面紀錄。

選擇一個用心且負責任的代理,瞭解查冊的重要性,並知道如何尋找專業人士來處理問題,就能夠安心避免購入有問題或者曾是慘劇現場的物業,有效保障自身的利益。

對於非重大影響的事件,例如原業主在簽訂臨約時承諾會留下家具和電器,但在驗收時未能履行承諾,買家以此為理由踢契的成功機率並不高。

一旦買方成功”踢契”,他們就有權選擇終止買賣,從賣方那裡返還訂金,並向稅務局申請退還印花稅。買方甚至可以根據合約的條款,對賣方提出進一步的法律訴訟。

除了死亡者的原因外,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的地方,必須在房屋的「專有部分」內,也就是說,如果即使死者是因兇殺或自殺而亡,但是事件發生地是在住宅的公共區域,例如:社區中庭、頂樓平台等等,就不符合內政部定義的凶宅範疇。

委託洗屋師,是指請人在凶宅內居住約一年左右的時間,證明該房屋無異狀,減輕他人對該房屋的排斥心理。

首先要確定僭建物的性質,如果是輕微的僭建物,可以自行拆除。如果是嚴重的僭建物,則需要向政府申請合法化。

服務詳情 業主同意書 向業主發出的電子提示通知書 website 電子註冊摘要表格 開啟電子註冊摘要表格的子選單

如果在簽約前,買家曾向賣家或地產代理確認過單位不是「凶宅」,但事後被證實賣家隱瞞了真相,例如單位內曾發生自殺等事故,這就屬於賣家的失實陳述,買家有足夠理由「踢契」。

在其有識別能力的前提下,顯然可以認知或預見房屋屬出租人所有,自殺結果將導致房屋成為凶宅,即使其通常並無「針對出租人、積極有意使其房屋成為凶宅」之「直接故意」,但在其求死過程,對於其將死於屋內,則該屋將成為凶宅一事至少亦抱持「無妨、無所謂、不在意」之心態。此一心態,已可認為其就自殺結果將導致房屋成為凶宅一事,不違背本意,具有「間接故意」(參見前揭文)。

政府的措施方向正確,但需要落實到位。在使用科技提升巡查效率方面,政府應加快研發新系統,以便更有效地識別僭建物。在加強檢控工作方面,政府應加強宣傳教育,提高市民對僭建物危害的認識,同時完善檢控程序,提高檢控的效率和公信力。在全面檢討《建築物條例》方面,政府應充分諮詢各界意見,確保修訂方案能夠有效打擊僭建行為。

如買方踢契成功,則有權終止買賣,向賣方取回訂金,並向稅務局申請退回印花稅。買方更有權根據合約條款,向賣方提出進一步法律訴訟。

買家在簽買賣合約前,必須委托地產代理或代表律師去進行查冊,以確定相關物業是否存有釘契的問題。當然,買家也可以在買賣合約上註明條例,例如:賣方必須清還所有相關債務、賣方必須解除土地註冊處所登記的釘契事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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